公告日期:2019-10-23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72619 证券简称:玉安爆破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安胜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磊、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勇、马翔、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
卖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并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电汇、壹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民用爆破器材,但被告并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完
毕所有款项,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
公告编号:2019-022
书》,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 6311202.56 元,被告向
原告承诺分 12 期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人
民币 40 万元,违反《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应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人民
币 511202.56 元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并有权按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要求被告按照未付欠款总额的 30%支付违约金和追讨欠款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
2019 年 8 月 21 日,原告就上述事项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911202.56 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773360.768 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追讨欠款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用 35467.22元;
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21 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作
出的(2019)黔 0103 民初 10139 号《民事调解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作出的(2019)黔 0103 民初 10139 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各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原告贵州久联民爆
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5911202.56 元。其中于 2019 年 10 月、11 月
12月底每月支付100万元,2020年1月至5月底每月支付50万元;余款411202.56
元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二、被告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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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35467.22 元;
三、如被告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三期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被告贵州铜仁玉安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向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 65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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