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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23:21:36 股吧网页版
隆平高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经营班子成员;

5.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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