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公司产品、原材料的现货价格波动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对冲产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且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六)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裁组织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计划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下设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同时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对交易操作进行监督、监控持仓风险,确保其符合方案和公司制度;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执行领导小组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及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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