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集团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本集团担任董事长、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 集团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集团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集团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与管理;负责审查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负责对集团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
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集团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集团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长及在集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在集团(含子公司)担任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按第七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集团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在集团承担领导分管工作职责的,根据其在集团承担的领导分管工作职责,薪酬标准参照第七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集团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且未在集团承担领导分管工作职责的,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贴及福利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等级、所任职位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季度绩效根据集团整体生产运营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以分子公司总经理季度绩效为基础乘以一定系数,按季度发放;年终绩效与集团整体的经营业绩相挂钩,其中一定比例的年终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津贴补贴及福利:包括驻场津贴、司龄补贴等其他津贴补贴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节假日福利等其他福利,具体按集团相关津贴补贴及福利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为集团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集团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八条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集团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薪酬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方式予以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终绩效发放时任职期限不足一年的,或者发放期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集团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照其实际任职期限计算薪酬(以月为计算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发)。
第十条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双重以上职务的,按其最高职务计算薪酬标准,原则上不发放兼任职务的薪酬。
第十一条 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集团将扣除下列项目后发放至个人:
(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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