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委员由
董事担任,其中 2 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五)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六) 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报告, 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决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七)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十一)对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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