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
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以下限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发生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交易完成时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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