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可转债”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
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
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
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
金和利息;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
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的决议;
(二)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
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当公司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
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 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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