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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5 17:42:01 股吧网页版
大中矿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6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49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一、因公司时任监事向公司借款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被出具警示函及监管函

2022 年 1 月至 3 月,公司原监事范苗春向公司借款 200 万元,构成关联方
资金占用。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就该事
项出具《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5 号),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2024 年 1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就该事项出具《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 号),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收到上述函件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总结、吸取教训,
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通过更换职工监事、加强对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的合规培训、财务部日常监测、强化内部审计职能及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审查等多种方式完成了整改。公司不断优化公司规范治理的流程及细节,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因年报披露瑕疵被出具关注函及监管函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年度报告全文中“公司前 5 名供应商资料”及“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存在错误和遗漏,公司在公告中补充更正了相关数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对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83 号),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2024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2024〕285 号),要求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内部追责问责机制,完善公司披露信息的编制、审核流程,从源头上杜绝错误发生。加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董监高履职能力,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收到上述监管函及关注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董事长牛国锋为组长,董事会秘书林圃正、时任财务总监王振华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为成员的整改工作小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
施,持续提高公司业务管理及风险防控能力,以杜绝相关不规范事项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未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会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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