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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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数据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隐瞒、虚假记载,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回售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2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8 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52,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该等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上市情况
根据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大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开
发行 1,5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5.20 亿元。上述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中转
债”,债券代码“127070”,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7
日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
二、本次回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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