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影响公司财务独立、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一”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审议、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十条(一)的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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