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掌握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决定提供对外担保之前,必须采用必要措施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信用较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则的规定,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范围以外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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