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的议案。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会在董事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的除外)。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
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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