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下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悉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信息。本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
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及深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当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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