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且应当尽可
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身资产或信用作为
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质押。
第六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限额以对该控股子公
司的出资额为限。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下述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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