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5 19:55:21 股吧网页版
依依股份: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3、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以及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4、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届满但在董事会聘任的新任总经理就任前,原总经理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总经理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被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九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