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 I N G DH H LA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28号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联科科技、公司、贵司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
事)
《考核办法》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28号
致: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贵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贵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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