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國 浩 律 師(長 沙)事 務 所
GRANDALL LAW FIRM(CHANG 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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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3
第二节 正文......5
第一部分 问询函(一)回复更新 ......5
问题 1:......5
问题 2:......27
问题 3:......50
问题 4:......56
问题 5:......67
问题 6:......75
问题 7: ......85
第二部分 问询函(二)回复更新 ......103
问题 1......103
问题 2......127
问题 3......134
问题 4......141
问题 5......147
问题 6......161
第三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变化情况及法律意见......16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6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6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6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7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7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7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9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9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9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9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0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06
二十二、关于《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206
二十三、结论意见 ......207
第三节 签署页......20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长证字 0415 第 0101-2 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事务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范》和《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
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为“《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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