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证券代码:001208 证券简称:华菱线缆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四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线缆”、“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针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同时按照要求对《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回复报告的补充披露、修改
目录
目录 ......2
问题 1 ......3
问题 2 ......26
问题 3 ......54
问题 4 ......93
问题 5 ......126
问题 6 ......134
问题 7 ......152
其他问题 ......218
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直销分为公司自主直销和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的收入金额分别为74,985.44万元、81,504.40万元和79,203.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9.87%、27.58%和23.19%。报告期内,公司委托生产的金额分别为14,835.17万元、27,312.22万元和32,536.11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以及近三年的合作方式及变化情况,折扣、返点及结算情况,销售推广顾问的提成机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重要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情况,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说明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销售推广顾问涉及的具体业务,相关业务对应的毛利、销售收入、销售提成、价差提成,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销售业务费的具体构成和金额,报告期内销售服务费具体情况,包括支付对象、在发行人业务流程中的具体作用、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各服务商对应的客户、销售服务费支付金额、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费用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支付的时点及结算依据,与收入规模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3)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委外生产发生金额及变动原因,说明委外生产的供应商的选取标准、合作方式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报告期内新增委外生产的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人员规模、注册资本、合作历史等,委外生产规模和供应商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委外生产的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质量及售后纠纷。
请保荐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以及近三年的合作方式及变化情况,折扣、返点及结算情况,销售推广顾问的提成机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重要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情况,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说明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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