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一、 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的变化情况......4
二、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5
三、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他事项......10
四、 信息披露......11
五、 结论性意见......1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 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6)-02-009
敬启者:
受华菱线缆委托,本所担任华菱线缆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华菱线缆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嘉源(2025)-02-145 号《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公司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变化以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关注要点》《26 号格式准则》《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的变化情况
(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新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5年12月29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25〕105号),原则同意华菱线缆本次重组和配套融资的方案。
2026年1月12日,华菱线缆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实施尚需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重组。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
效。
2、本次重组的实施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批准和授权;待依法取得上述列明的批准和授权后,本次重组可依法实施。
二、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一) 标的资产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安徽三竹35.00%股份(对应股份数量3,500,000股),包括吴根红持有的安徽三竹33.25%股份(对应股份数量3,325,000股)和江源持有的安徽三竹1.75%股份(对应股份数量175,000股)。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吴根红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总经理,江源担任标的公司董事。《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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