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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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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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长律见字第 20260420-1-6 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牛娜律师、刘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简称为“股东会通知”),
确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时3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召 开 。 同 时, 公司 通过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和 互联 网投票 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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