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深交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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