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金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事项,应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会议通
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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