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 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 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 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 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 5%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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