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融资事项(仅限于债权融资);
(二)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购建生产线、原有生产设备的升级改造、原有生产场地的改扩建等)。
(四)执行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制定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三)新建生产线;
(四)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提供财务资助;
(七)租入或租出资产;
(八)签订管理方案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等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其他投资事项。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
有关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净资产 10%以下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净资产 10%但低于 50%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净资产 5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购销合同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合同标的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和不超过 3,000 万
元的销售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合同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 3,000 万元的
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在签署前经过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决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
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不包含在内。
第九条 公司购买、处置资产及发生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第(一)至(三)项的重大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交易标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四)至(十四)项的重大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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