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的专业资格或专长。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一)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审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计部门同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议事项落实等。
第九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七)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九)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
(十)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十一)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以下内容的,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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