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2026 年 2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华联瓷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91,638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999,999.48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0,660,694.33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689,339,305.15 元,已由中原证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证券登记等其他发行费用 872,157.01 元(不含税)和已预付的保荐费用1,886,792.45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6,580,355.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10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
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越南东盟陶瓷谷项目”实施地点为越南,相关支出发生于境外,支付频次较高,对资金拨付的时效性要求较为严格,若直接以募集资金进行支付,因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需履行外汇登记及资金出境审批等多项监管程序,流程周期较长,难以满足项目现场对支付时效的实际需求。鉴于该募投项目存在上述特殊情况,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在推进过程中按照“华瓷股份→开曼子公司→新加坡孙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支付路径,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定期汇总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三)公司财务部门统计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关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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