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强调薪酬策略与水平的竞争力,有效吸引人才。
(二)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与长期结合原则: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四)绩效挂钩原则: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公司及个人绩效完成情
况挂钩,充分鼓励企业和员工超额完成任务和做出卓越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2、同时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职务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3、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工作年限及从业经验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本人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依照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中长期激励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中长期激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的部分(如适用)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如果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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