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9月
致: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5年8月29日出具审核函〔2025〕120031号《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并对发行人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根据文意需要亦可指《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 ......8
第二部分2025 年半年度报告更新事项...... 19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2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告期内变化......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4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3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5
二十三、结论意见 ...... 36
附件一:新增专利权 ...... 38
正 文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3
2009 年 2 月,许君奇与傅军签署《协议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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