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 8295 3778 传真:0731 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现场见证、审验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见证。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已就复印件和原件进行了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遗漏,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醴陵市致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0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股
东大会决议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尚在有效期内。
2025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6 年 1 月 9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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