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9 号)核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0,091,63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46 元。公司本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99,999,999.4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3,419,643.7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6,580,355.69 元。
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划入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4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10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签署与银行、保荐机构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开户主体 银行账号 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 604184737971 越南东盟陶瓷谷项目
司醴陵支行 限公司
三、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中原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4184737971,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89,339,305.15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东盟陶瓷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习歆悦、白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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