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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9 20:10:40 股吧网页版
华尔泰: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尧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诚科技”、“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陈述;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根据
前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舜诚科技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7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24%;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舜诚科技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MAD83TUK87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吴李杰

成立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幢301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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