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尧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诚科技”、“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陈述;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根据
前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舜诚科技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7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24%;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舜诚科技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MAD83TUK87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吴李杰
成立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住所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幢301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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