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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接待和推广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财经新闻媒体和财经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二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
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 采访等活动。

第四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
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
的保密,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
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 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的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 者以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 大或者贬低行为。

(四)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要提倡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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