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财务安全,
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
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第四条规定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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