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同时参考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施本制度是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可持续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充分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充分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对独立董事按年度一次发放津贴,津贴为人民币六万元/年(大写:人民币陆万元,含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培训及参加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度奖金和中长期激励(如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务、责任、能力,结合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范围如下:
职务 基本薪酬(万元)
董事长、总经理 ≤60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50
高级管理人员 ≤50
(二)绩效薪酬:以岗位目标绩效为基准,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年
度考核结果确定;
(三)年度奖金:以当年薪酬月平均值乘以系数,该系数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而定,具有不确定性;
(四)中长期激励:按照相关激励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确认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组织的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拟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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