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加强决策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2 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可以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负责落实委员会对公司 ESG 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及组织、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ESG 发展方向、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可持续发展建议;
(六)识别、评估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
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审阅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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