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含非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由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中,在公司有实际职务的董事按照其在
公司实际承担职责发放相应薪酬。
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领导的薪酬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同时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权责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作用、责任相匹配;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前置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用年薪制,所指薪酬为含税收入,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分为独立董事津贴及非独立董事薪酬。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平均至每月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季度及年
度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如适用)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适用)共同构成。
其中,基本薪酬占比40%,绩效薪酬占比60%;任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收入为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激励薪酬,不包含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范围内。基本薪酬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实际
任职时间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是与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季度、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季度、年度统一核定并予以
兑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年度
薪酬标准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执行。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标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的90%。分管营销副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标准最高不超过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的20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领导)的年度薪酬标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的60%~90%之间,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下列公式核算:月度基本薪酬发放额=个人年薪标
准×40%÷12。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发放额=个人年薪标准×6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公司业绩考核得分/100)×个人考核系数×(实际任本职考核月数÷12)。
第十四条 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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