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悍高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悍高集团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0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15.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735.4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673.1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062.26 万元。
截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5]21005441085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情况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实施置换的相关规定,2026 年 2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近六个月内自有资金已预先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人民币 441,544.07 元。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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