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事务的能力;
(二)具备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职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本制度规定的报告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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