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由总经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股东会在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董事薪酬及绩效奖励方案;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六条 董事会在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修订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奖励方案,并将董事薪酬及绩效奖励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起草或提议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检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 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应当与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工资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和清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清算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行业水平、发展阶段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效益及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
(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四)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增长或者下降幅度,促进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协调。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或者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未同步改善的,工资总额应当合理少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水平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平均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后,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并可实施中长期激励。
绩效奖励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奖励总额的 50%。具体遵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当年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对符合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条件的员工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以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 6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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