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 ESG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具体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按照《独董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要求,参加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及后续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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