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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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914号
致: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泰机电”)的委托,指派方梦圆律师、郑佳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实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
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和泰机电系由其前身“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
日,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和泰机电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后的股本总额为 4,8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4,850 万元。和泰机电的前
身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设立于 1995 年 6 月 23 日,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 333
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817号”文核准,和泰机电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1,616.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代码为“001225”,股票简称“和泰机电”。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2556918005”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6.68万元,住所为“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为童建恩,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制造,加工;机电配件批发,零售;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泰机电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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