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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6:57:00 股吧网页版
和泰机电: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001225 证券简称:和泰机电 公告编号:2026-008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机电”或“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 XU QING(徐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英女士、冯以琳女士的通知,鉴于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证
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方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XU QING(徐青)先生。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

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 XU QING(徐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英女
士、冯以琳女士签署了《关于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徐英和冯以琳就和泰机电的相关事宜与徐青(包括其控制的和泰控股)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和泰机电股票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

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因此原一致
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 2026 年 2 月 21 日届满。

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各方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形。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XU QING(徐青)先生、徐英女士、冯以琳女士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续签了《关于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徐英和冯以琳继续就和泰机电的相关事宜与 XUQING(徐青)(包括其控制的和泰控股,下同)保持一致行动,并承诺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徐英和冯以琳将在和泰机电董事会、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上继续与 XU QING(徐青)采取一致行动,具体如下:

(1)一方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各方应当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最终以XU QING(徐青)的意见为准,以其中一方或各方共同名义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或以其中一方或各方共同名义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一方拟向股东会提案时,各方应当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最终以 XU QING(徐青)的意见为准,以其中一方或各方共同名义行使股东会提案权;

(3)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就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各方应当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最终以 XU QING(徐青)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如果任意一方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则本条约定将视为该方自动向另一方授予股东会表决权(但如果届时需要该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该方应当予以配合),表决意见同样应当以 XU QING(徐青)的意见为准;

(4)一方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各方应当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最终以 XU QING(徐青)的意见为准,以其中一方或各方共同名义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请求;

(5)若各方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的,则在此期间,在就董事会(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下同)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最终以 XU QING(徐青)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如果任意一方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则本条约定将视为该方自动向另一方授予董事会表决权(但如果届时需要该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该方应当予以配合),表决意见同样应当以 XU QING(徐青)的意见为准。

未履行上述一致行动程序的,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行使董事会、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

3、如果任意一方通过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持有和泰机电股份的,则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一并纳入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管理并遵守一致行动安排。

4、各方确认其签署本协议系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保证不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协议及本协议内的任何条款。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解除或撤销。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不再持有和泰机电股份外,不论本协议各方所持和泰机电的股份数/股份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且任意一方均将以其持有的和泰机电全部股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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