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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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373号
致: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泰机电”)的委托,指派方梦圆律师、郑佳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已于2025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薪酬委员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3.公司监事会已于2025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4.公司已通过公司公告栏、内部OA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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