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8 20:07:32 股吧网页版
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9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

(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
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在本行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
露。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行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最大限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行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具体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订。

第三章 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