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本行控
股子公司(指本行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为该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收集、整理信息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负责人以及因
工作关系了解到本行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定期财务报告;
(六)重大交易
1.范围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事项不包括本行日常经营活动,其中“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标准
本行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本行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另有规定事项外,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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