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权管理,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简称“股份”)
的所有股东及本行普通股股权管理。
第三条 本行股权事务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
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
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五条 本行及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
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股权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行股份已根据监管要求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于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国结算相关规定。
本行已在中国结算开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下登记的股份由本行统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身份、向中国结算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助办理事宜。
本行依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本行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
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发现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本行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本行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
隔离机制,采取隔离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等审慎措施,实现与大股东的各自独立核算和风险自担,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行可以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
清单。
权利义务清单应当明确大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负面行为清单应当明确大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地位开展的违规行为,以及存在违规行为时,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监管处罚。
本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及时更新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充分运用《公司章程》,督促引导大股东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义务。
第十条 本行应当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
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
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监管机构。
本行对大股东进行评估时,可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他需要评估的主要股东进行同步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合并报送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定期
通报机构的治理情况、经营情况和相关风险情况,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普通员工和金融
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质询权等相关权利,鼓励上述各利益相关方对大股东不当干预行为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本行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大股东拒不配合承担赔偿责任的,本行应当积极采取有关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负责
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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