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资产,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该类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公司资产保值,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管理的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外汇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交易规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规模、海外资产/负债规模等相适应,外汇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海外资产/负债业务的实际试行期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除符合上述标准的交易外,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及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采购销售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负责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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