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6 18:54:41 股吧网页版
魅视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001229 证券简称:魅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本次权益分派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60,000,000 元。本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股。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以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维持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
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4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长方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叶伟飞、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曾庆文,公司股东魅视一期企业管理咨询(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魅视二期企业管理咨询(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张成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根据上述承诺,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有关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

咨询联系人:江柯、罗嘉健

咨询电话:020-89301789

传真电话:020-89301789-816

八、备查文件

(一)《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