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经营业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结合《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
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努力使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挂钩;
(三)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挂钩;
(四)绩效优先原则,体现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拟定、实施及监督。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除固定津贴以外,不再向独立董事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1.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担
任的具体职务确定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具体薪酬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按本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2.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
由股东会审议;除固定津贴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公司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会等)产生的通讯、住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他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个人中长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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