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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9:49:35 股吧网页版
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
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
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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